(2017)黑1102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李德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02刑初5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成,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爱检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4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李德成醉酒后驾驶黑N929**号重骑牌两轮摩托车,在黑河市区内沿王肃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王肃街154号门前时,与同方向骑公共自行车行驶的王某相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李德成倒地受伤。当日,公安机关在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将李德成查获。经鉴定,李德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德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德成支付自行车修理费人民币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德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高伟江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户籍(身份)证明材料、扣留和返还物品凭证、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接警报告、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德成所犯罪行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德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损坏公共自行车的维修费,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德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德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德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晶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