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上海上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上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民催2号申请人:上海上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控江路1029弄1号1602室。法定代表人:罗吉才,董事长。申请人上海上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现汇票付款期限已经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上海上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因汇票一份(号码为1020005225753548,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嘉兴大钰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上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姚庄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7月29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上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上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祖国宏审判员 庄 育审判员 单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沈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