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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上海上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上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民催2号申请人:上海上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控江路1029弄1号1602室。法定代表人:罗吉才,董事长。申请人上海上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现汇票付款期限已经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上海上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因汇票一份(号码为1020005225753548,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嘉兴大钰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上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姚庄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7月29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上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上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祖国宏审判员  庄 育审判员  单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沈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