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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民终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薛立新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州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州支公司,薛立新,张晋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终1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州支公司。负责人旬成平,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立新,男,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张晋峰,男,1971年3月25日,汉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立新、原审被告张晋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2016)晋108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州支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该纠纷在上诉过程中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表示纠纷已彻底解决不需上诉,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州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州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州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淑敏代理审判员  梁祥伟代理审判员  张俊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琳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