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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冈市国盛矿业有限公司与湖南拓普竹麻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市国盛矿业有限公司,湖南拓普竹麻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570号原告:黄冈市国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八一路八一小区。法定代表人:倪新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犀,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拓普竹麻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银河路。法定代表人:李大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球,男,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冈市国盛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拓普竹麻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黄冈市国盛矿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冈市国盛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永忠审 判 员  陈俊广人民陪审员  刘小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