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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湖北普云世纪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湖北普云世纪经贸有限公司,杨振成,周金水,余开平,虞建根,杨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鄂01执847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508号。负责人姜东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普云世纪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2号(国贸新都)23层西A室。法定代表人孙犁犁。被执行人杨振成,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周金水,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余开平,女,汉族,1977年6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虞建根,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杨运芳,女,汉族,1964年6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与湖北普云世纪经贸有限公司、杨振成、周金水、余开平、虞建根、杨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25-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周金水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2号(国贸新都)23层西E室的房产、被执行人虞建根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2号(国贸新都)23层西G室和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晒湖小区1栋2单元4层3室的房产、被执行人余开平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上河西区三期B7栋2层4号和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凤大道光谷大道106号当代国际花园十二区1栋A单元3层0××号的房产。现查��期限将届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周金水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2号(国贸新都)23层西E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虞建根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2号(国贸新都)23层西G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三、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虞建根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晒湖小区1栋2单元4层3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四、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余开平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上河西区三期B7栋/单元2层4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五、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余开平名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凤大道光谷大道106号当代国际花园十二区1栋A单元3层0××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