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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3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胡振涛与段磊、贾玉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振涛,段磊,贾玉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981号原告胡振涛,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祝磊,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磊,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贾玉民,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豫粮大厦*****层。负责人:张国勇。委托代理人李彦伟,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振涛诉被告段磊、贾玉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振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振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振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振涛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万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