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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民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军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军,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民终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军,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胜茂,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陈军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3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军与被上诉人不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上诉人提供劳务服务,被上诉人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原审判决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6)黑0903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上诉人陈军。审 判 长  王旭辰审 判 员  迟丽杰代理审判员  解 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彭俊玲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黑09民终39-1号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对上诉人陈军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黑09民终39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纠正,现裁定如下:(2016)黑09民终39号民事裁定书案号中“(2016)”更正为“(2017)”。审判长王旭辰审判员迟丽杰代理审判员解涵二O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彭俊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