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平波与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房地产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波,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房地产总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02号原告:王平波,男,香港居民,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房地产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何文超,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杰、陈小玲,均系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志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郭智苓、邓佩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9月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王平波、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立案时,原告提出的请求为:1.被告到房管部门办理黄岐**车库(建筑面积126.63㎡,④~⑨轴×-轴)、②A座夹层车库(建筑面积151.956㎡,③~⑨×-轴)及C座首层商铺③07号铺(建筑面积19.88㎡,18~9×-轴)、④08铺(建筑面积32.31㎡,⑨~⑩×-轴)、⑤09铺(建筑面积25.6㎡,⑩~×-轴)的确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等报备手续;2.被告确认黄岐怡丰①座A座村地下车库(建筑面积126.63㎡,④~⑨轴×-轴)、②A座夹层车库(建筑面积151.956㎡,③~⑨×-轴)及C座首层商铺③07号铺(建筑面积19.88㎡,18~9×-轴)、④08号铺(建筑面积32.31㎡,⑨~⑩×-轴)、⑤09号铺(建筑面积25.6㎡,⑩~×-轴)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3.被告承担诉讼费。2017年4月28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7年5月3日,原告以与被告再次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波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5800元),由原告王平波负担。对于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5750元,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叶志标人民陪审员 郭智苓人民陪审员 邓佩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谭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