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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5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洪某某、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某,徐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徐某,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号,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峰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5执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横峰支行***账户,现因该案执行完毕需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横峰支行***账户内存款至人民币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