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辖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龚子瑜与株洲县明德理工职业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尽忠、欧阳莉、皮桂和、罗楚翘、李学初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子瑜,株洲县明德理工职业技术学校,陈尽忠,欧阳莉,皮桂和,罗楚翘,李学初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辖终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子瑜,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县明德理工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法定代表人:张昆,该校校长。原审被告:陈尽忠,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原审被告:欧阳莉,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原审被告:皮桂和,男,193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原审被告:罗楚翘,男,193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原审被告:李学初,男,193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上诉人龚子瑜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县明德理工职业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尽忠、欧阳莉、皮桂和、罗楚翘、李学初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湘0211民初497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龚子瑜上诉称,本案属侵权纠纷,不是物权纠纷,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株洲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停止侵害并返还被侵占的房屋,属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的涉案房屋所在地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因此,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艳辉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汪艳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