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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与李阜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李阜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民终1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村东华南路61号。法定代表人:肖新林,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阜如,男,1931年7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永和正巷**号*号楼****室。委托代理人:李俊英,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永和正巷15号1号楼1005室(系李阜如之女)。上诉人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阜如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9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明、被上诉人李阜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2、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李阜如不属于上诉人必需24小时全天候在身旁照顾的老人。原审判决也已经认定李阜如是在上诉人的护理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坐在坐便器上如厕时摔下的,既然上诉人护理人员不在场,上诉人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2、事发后上诉人护理人员采取了救助措施,尽到了合同义务和道义责任。3、即便上诉人需要承担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的计算也是错误的。李阜如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所称把我掺上坐便器,后护理人员走开,才造成摔伤的后果。二、24小时服务是上诉人做的广告也是给我的承诺。我和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上诉人的医生给我测定了是半自理能力,而且是重度。上诉人没有履行一级护理的义务,故过错在上诉人。综上,上诉人应当承担我意外伤害的赔偿后果。李阜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2809.80元;2、要求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赔偿其护理费17389.40元(104天×5016元/30天);3、要求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14160元(118天×120元/天);4、要求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赔偿其交通费1000元;5、要求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赔偿其营养费6000元;6、要求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26274.66元(26274.66元/年×20%×5年);7、要求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8、要求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退还其健康保证金5000元;9、要求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阜如系生活半自理的老人,于2015年12月1日与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签订大漠老年公寓入住合同书入住在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处养老。2016年5月2日,李阜如在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安排的养老房间里用自带的座便器准备方便时,因身边没有护理人员,摔倒在地上身体受了伤。2015年5月3日,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将李阜如送到新疆大漠老年病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并派人对李阜如进行了护理。2015年5月13日,新疆大漠老年病医院对李阜如拍片检查时发现李阜如左股骨颈根部粗隆间骨折,折端呈交插嵌入状态。当天,李阜如子女用急救车辆将李阜如送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李阜如在该医院住院治疗14天,支付了车费、出诊费等合计233元,购买西药支付了1134元。李阜如出院时,用急救车辆支付了车费、出诊费等合计170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的诊断是:李阜如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阴塞性肺病,脑梗塞后遗症,血管性痴呆,卒中相关性肺病,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出院医嘱是:避风寒、适劳逸、畅情致、调饮食,门诊定期每月复诊,避免过多剧烈运动、患肢适度功能锻炼,全休一月。2016年6月6日,李阜如子女用急救车辆将李阜如送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李阜如在该医院住院治疗6天,支付了车费、出诊费等合计186元,购买西药支付了756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的诊断是:李阜如慢性阴塞性肺病急性加重,卒中相关性肺炎,脑梗塞后遗症,血管性痴呆,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运动障碍查因,帕金森综合症?阿尔茨海默病?慢性胆囊炎并胆囊结石,低蛋白血症,双眼白内障;出院医嘱是:加强营养支持,促进痰液引流、勤翻身、扣背,继续口服药物巩固疗效,半月后复查骨盆蛙式位、双髋关节正位了解术后恢复情况,不适呼吸科门诊、普外科、骨科就诊。2016年7月8日,李阜如子女将李阜如送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李阜如在该医院住院治疗6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的诊断是:李阜如脑梗塞后遗症,卒中相关性肺炎,血管性痴呆,慢性阴塞性肺病急性加重,运动障碍查因,帕金森综合症?2016年7月31日,李阜如子女将李阜如送到新疆老年病医院,李阜如在该医院住院治疗27天,向该医院支付了卫生材料及治疗费等合计330.80元。新疆老年病医院的诊断是:李阜如慢性支气管炎,脑梗塞,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前列腺增生,泛发性皮炎,营养不良性贫血,低钠血症,低氯血症,尿路感染。2016年10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向李阜如出具疾病证明书证明:患者年龄较大,不取出内固定。另查明:李阜如自2015年5月13日转院治疗后由其有固定收入及无固定收入的子女轮流进行了护理。在诉讼过程中,经李阜如的申请,原审法院委托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对李阜如伤残程度进行鉴定。2016年12月13日,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出具[2016]新医临字第1004号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是:李阜如“左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左坐骨支骨折”事实存在,目前遗留右髋关节活动受限致右下肢功能丧失31%,伤残等级为九级。李阜如向该司法鉴定所支付了鉴定人员外出勘验费300元、鉴定费750元,合计1050元。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阜如在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处养老期间,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明知李阜如是半自理的老人,对李阜如没有尽到管理及生活护理义务,致使李阜如在养老房间里摔倒,造成身体伤残,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有过错,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李阜如造成的经济损失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阜如主张的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即2809.80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李阜如当庭的陈述,李阜如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的子女轮流对李阜如进行了护理,但李阜如当庭没有明确每个护理人员具体护理的天数,护理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李阜如主张的护理天数计算一人的护理费,即60914元/年÷365天×104天=17356.32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李阜如主张的交通费根据李阜如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原审法院酌情支持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根据李阜如住院治疗的天数计算,即120元/天×63天=7560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营养费根据李阜如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对其需要加强营养的意见,原审法院酌情支持500元;残疾赔偿金根据李阜如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五年计算,即26274.66元/年×20%×5年=26274.66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李阜如的伤残等级、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的过错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原审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根据李阜如、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当庭的陈述双方之间的大漠老年公寓入住合同并没有解除,且本案中,李阜如以侵权关系主张权利。故李阜如要求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退还其健康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判决:一、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赔偿李阜如医疗费2809.80元;二、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赔偿李阜如护理费17356.32元(60914元/年÷365天×104天);三、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赔偿李阜如交通费300元;四、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赔偿李阜如住院伙食补助费7560元(63天×120元/天);五、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赔偿李阜如营养费500元;六、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赔偿李阜如残疾赔偿金26274.66元(26274.66元×20%×5年);七、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赔偿李阜如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原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阜如在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处养老期间,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没有尽到管理及生活护理义务,李阜如摔倒,致使身体受损伤残,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未提供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02元,由新疆大漠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金 波审 判 员 项 颖代理审判员 庞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蕊速 录 员 程玮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