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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季三鹏、罗晓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三鹏,罗晓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2763号申请执行人:季三鹏,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未出庭)。被执行人:罗晓帅,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暂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河南省南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三鹏与被执行人罗晓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197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有利审 判 员  闻 娣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