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金乡县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552号原告:金乡县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百兴街。组织机构代码:06870799—3。法定代表人:李兴旺,总经理。被告:张侠,女,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原告金乡县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金乡县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以被告已经缴纳了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已经缴纳了物业费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乡县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俊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