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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宁国市睿普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川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国市睿普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川叶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国市睿普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宁国港口生态工业园区纬六路。法定代表人:汪光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芬,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川叶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川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友路2099号。法定代表人:沈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恺,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宁国市睿普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川叶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6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国市睿普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宁国市睿普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国市睿普磁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389元,减半收取6,194.50元,由上诉人宁国市睿普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文芳代理审判员  卢 颖审 判 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琼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