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宫某与赤峰顺桥园过桥米线住所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赤峰顺桥园过桥米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921号原告宫某,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顺桥园过桥米线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教育局对过。负责人:李兆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诉被告赤峰顺桥园过桥米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宫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顺桥园过桥米线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宫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撤回对被告赤峰顺桥园过桥米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