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由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由某某,朱某某,由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226号申请执行人:由某某,女,汉族,1977年2月3日生,居民。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1974年2月3日生,居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陕0528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标的额为8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偿还申请人由某某50000元,于2018年5月3日偿还申请人由某某30000元,申请人由某某自愿放弃剩余标的。现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65000元,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2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