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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16)湘122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安泰林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市华亿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安泰林化有限公司,怀化市华亿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安泰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怀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怀化市华亿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鸭嘴岩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邓建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安泰林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市华亿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怀化市华亿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安泰林化有限公司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民终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应长审判员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贺 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