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伦勇与田云明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伦勇,田云明,郑洪建,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初24号原告:张伦勇,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被告:田云明,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郑洪建,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涪滨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4198-9。法定代表人:李现全,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伦勇与被告田云明,被告郑洪建,被告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张伦勇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伦勇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伦勇负担。审判长 贺付琴审判员 杨 洋审判员 陈胜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玲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