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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振国诉被告李江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国,李江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223号原告:朱振国,男,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李江龙,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朱振国与被告李江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海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韩雅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