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山与被告马晓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山,马晓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1118号原告:张明山,男,1953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委托代理人:刘广浩,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晓亮,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久,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山诉被告马晓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马晓亮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而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汽车销售网络支公司中介业务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1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金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淑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