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财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邱绪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绍勇,曾德田,朱隆秀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财保26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邱绪金,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段绍勇,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曾德田,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朱隆秀,女,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关于申请人邱绪金与被申请保全人段绍勇、曾德田、朱隆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段绍勇、曾德田、朱隆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被申请人段绍勇所有的车牌号为渝FNXX**的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渝0234财保4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财产保全。本院采取相关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渝0234民初114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邱绪金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段绍勇所有的车牌号为渝FNXX**的车辆的查封、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邱绪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田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