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德文与文敏、易唯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文,文敏,易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孙德文,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文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易唯,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孙德文与被执行人文敏、易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81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9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751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文敏自愿偿还申请执行人孙德文借款本息共计400万元,二、偿还期限:被执行人易唯在2017年5月30日之前代被执行人文敏偿还2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孙德文,在2017年10月4日之前代被执行人文敏偿还2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孙德文;被执行人文敏在2017年10月4日之前偿还3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孙德文,在2017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3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孙德文,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偿还50万元,在2018年9月24日之前偿还50万元,在2018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200万元。三、如果被执行人文敏、易唯未按照上述约定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孙德文有权就剩余全部借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且按照月息1.8%从逾期之日起计算利息。四、被执行人易唯对被执行人文敏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被执行人易唯对代被执行人文敏偿还的款项享有追偿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庚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康人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望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