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曹江与尤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江,尤立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1591号原告:曹江,男,1985年7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个体户,住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兴义市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尤立忠,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农民,住兴仁县。原告曹江与被告尤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曹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江与被告尤立忠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江负担。审判员  杨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孔宪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