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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行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欧阳锦海、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欧阳锦海,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申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欧阳锦海,男,汉族,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委托代理人宋义恒,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平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余世猛,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号。法定代表人吕玉印,区长。再审申请人欧阳锦海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下称区土地监察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行终3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欧阳锦海提起再审申请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015)深龙龙岗归土监字第006、077号是涉案行政复议的重要依据,但复议时申请人未见到上述文书,也未被告知上述文书的存在,因此行政复议违反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两被申请人未在诉讼答辩期提交上述006号及077号文书,亦违反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077号结案报告中的当事人为深圳市民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但《立案登记审批表》的当事人为深圳市泰霖商贸有限公司,明显的错误让申请人质疑此证据的真实性。根据《深圳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张贴而未张贴强拆通告,应拆除而未拆除违章建筑,还自称为了安全、消防等原因可以不拆除违章建筑,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2015)深龙龙岗归土监字第006、077号证据是查明事实的关键,但一审法院无视申请人要求调取上述证据的申请。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拆除违章建筑构成行政不作为,而不是要求确认规划违法,一审判决却让申请人继续举报其他规划违法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二审判决认为无证据证明涉案违章建筑影响申请人鱼档的消防通道,但事实上申请人并非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广大经营户的公共安全而举报维权。二审法院无视与申请人代理律师的约定,未一同现场勘查,单方面认定案件事实,迳行作出二审判决。涉案现场不仅没有拆除违建,案外人泰林公司还加盖了木板进行商业利用。二审法院未查明事实就作出维持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予以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两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四条的规定,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是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责的专门机构,依法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此区土地监察局具有查处辖区内违法建筑的职责。本案中,区土地监察局在2015年7月23日接到申请人的信访投诉前,已依职权对第二市场升级改造项目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隔层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查处,在发现该市场有违法修复隔层行为后亦再次立案调查,并于同年7月20日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同年8月3日完成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至此,区土地监察局对涉案建筑已依职权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根据深圳市国测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点报告》显示,涉案建筑面积为378.06平方米,拆除行动共拆除违法建筑约300平方米,剩余约80平方米新增隔层的柱、樑及周边消防通道予以保留。对于未拆除的新增隔层,区土地监察局在综合考虑操作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基于主体建设安全和消防安全考虑予以保留,属于其行政裁量范围,并无明显不当。另,涉案建筑已于2015年9月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申请人认为未完全拆除的新增隔层影响消防安全,区土地监察局未完全拆除新增隔层构成行政不作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区政府作出的深龙府复决[2015]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于欧阳锦海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欧阳锦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欧阳锦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建平审判员  林劲标审判员  刘德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