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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0304刑更5号罪犯朱某某,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荣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1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其原籍。2017年5月3日本院作出了(2017)川0304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经查,罪犯朱某某患肺结核伴空洞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经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鉴定,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