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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正亮、义乌市上溪镇溪华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亮,义乌市上溪镇溪华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上溪镇溪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1680号申请执行人:杨正亮,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义乌市上溪镇溪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溪华村。诉讼代表人:余军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义乌市上溪镇溪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溪华村。负责人:斯建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执6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义乌市上溪镇溪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898.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之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楼冬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