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与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04号之一原告: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名关新名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768113264P。法定代表人:梁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民,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109800829R。法定代表人:薛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华,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华燃公司)与被告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京华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华燃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燃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33元,由原告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辛阳阳代理审判员 郝路路代理审判员 郑 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晓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