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自卯与康淑戈、王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自卯,康淑戈,王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郭自卯。被执行人:康淑戈。被执行人:王惠忠。郭自卯与康淑戈、王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0日,郭自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现申请执行人郭自卯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2执369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田东升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