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4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踏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擎天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踏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擎天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民初4738号原告:南京踏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仕林南路84号203-01室。法定代表人:杨利宁。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飞、李涛,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擎天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陈名先。原告南京踏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踏奇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擎天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擎天柱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踏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飞、李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擎天柱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踏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擎天柱公司立即支付货款83916.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损失按照自2016年7月1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擎天柱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踏奇公司自2016年2月24日开始在擎天柱公司研发的一款020同城生活服务应用平台“胖胖生活”APP上开展业务,主要是踏奇公司在该平台上注册为卖家会员,与买家会员达成订单交易,由擎天柱公司负责将交易款以第三方支付形式再给踏奇公司。2016年6月后擎天柱公司出现结算问题,踏奇公司未在平台交易。截至2016年7月12日,经双方对账,擎天柱公司尚欠83916.8元结算款,擎天柱公司承诺该款自2016年8月28日起按6期支付,但擎天柱公司不断在该平台上发布延迟打款的公告,经营情况恶化。为维护踏奇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被告擎天柱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事实认定如下:擎天柱公司开发出“胖胖生活”服务应用平台,并发布于网络。2016年3月24日,踏奇公司同意《胖胖商家软件许可服务协议》、《胖胖商铺协议》,注册成为会员,并支付了年费,将其产品通过“胖胖生活”平台发布于网络对外出售,由擎天柱公司代收货款后再转付给踏奇公司。擎天柱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6月30日、7月1日、7月10日在平台上陆续发出对账公告,日期一再推后。2016年7月12日,踏奇公司和擎天柱公司达成“协议书”,载明:“经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16年5月31日,贵商户在胖胖生活平台合计货款为人民币83916.8元,自2016年8月28日起按6期支付,每月支付一期”。此后关于擎天柱公司延迟给付商家货款的报道频见于媒体及网络,踏奇公司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踏奇公司和擎天柱公司签订《胖胖商家软件许可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踏奇公司支付了年费,擎天柱公司应当依约提供网络销售平台,并代收货款,再支付给踏奇公司。经双方结算,擎天柱公司应给付给踏奇公司代收货款83916.8元,并约定了付款期限,承诺分六期给付,首期为2016年8月28日,每月支付一期,但擎天柱公司未给付,故踏奇公司要求判令擎天柱公司立即支付货款83916.8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未约定每期偿还金额,本院认定每月偿还金额为平均金额13986元(每月29日每笔13986元,第一笔的计算起点为2016年8月29日,截止点为实际给付日,以此类推,计算6期,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擎天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踏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货款83916.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每月29日每笔13986元,第一笔的计算起点为2016年8月29日,截止点为实际给付日,以此类推,计算6期,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踏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8元、保全费920、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深圳市擎天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98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长 薛俊卫人民陪审员 熊惠霞人民陪审员 林爱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 助理 郭 琴书 记 员 陈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