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与张清海、李彩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张清海,李彩红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263号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龙山鸿郡A区16-2-02015。负责人:丛立杰,支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婷,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贝亚旭,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员工。被告:张清海,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彩红,女,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与被告张清海、李彩红小额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34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齐 华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隋春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