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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袁军李泽超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余小蓉,袁军,余小莉,李泽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89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103894XW。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傅小望,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瑶,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余小蓉,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克拉玛市。被告:袁军,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住新疆克拉玛市。被告:余小莉,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泽超,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被告余小蓉、袁军、余小莉、李泽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张科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罗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