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何小生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生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211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小生,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小生犯行贿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顺珠、代理检察员林文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小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何小生在国道324线道路改造项目(角美段)征迁过程中,为了让其被征迁的地上附属物能提高补偿标准,先后向该项目征迁组带队负责人施某(另案处理)贿送2条硬盒中华香烟和现金人民币5O000元,并利用施某负责对国道324线道路改造项目征迁的房屋以及地上附属物的现场丈量、登记、定价补偿以及对补偿结果的审核复核的职便,让施某通过虚报、多报的方式帮其骗取国家征迁补偿款107451.715元。案发后,被告人何小生向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举了谢和海向施某行贿的犯罪事实。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何小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小生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小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何小生在国道324线道路改造项目(角美段)征迁过程中,为了让其被征迁的地上附属物能提高补偿标准,先后向该项目征迁组带队负责人施某(另案处理)贿送2条硬盒中华香烟和现金人民币5O000元(下文均指人民币),并利用施某负责对国道324线道路改造项目征迁的房屋以及地上附属物的现场丈量、登记、定价补偿以及对补偿结果的审核复核的职便,让施某通过虚报、多报的方式帮其骗取国家征迁补偿款107451.715元。案发后,被告人何小生向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举了谢和海向施某行贿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人民政府科员,2014年底至今被安排参与国道324线角美路段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征迁工作。该项目有成立指挥部,其也是指挥部成员之一。指挥部下设四个征迁小组,其是吴某片区征迁小组的负责人,其主要负责吴某的整个征迁工作,带队到征迁现场对征迁房屋以及地上附属物进行实地丈量测算、清点,并将清点结果进行登记,再根据补偿标准进行核算,制作安置补偿表,其负责审核九冬社征迁结果的审核复核工作,最终将其审核通过的征迁结果交由区建设局局长曾某签名确认。因为曾某对其比较信任,所以通常征迁补偿结果都是其在把关,曾某最后才签名而已。房屋征迁时,还必须制作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先让被征收人在协议上签名之后,再由角美镇镇长陈溪南以及区建设局局长曾某审核签名确认,从而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另外,其还要负责协调解决吴某九冬社征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2015年5、6月间,他们征迁组成员到吴宅村九冬社丈量、清点房屋和地上附属物,何小生的房屋以及地上附属物也在征迁范围内,为了让其在补偿时尽量提高补偿金额,在清点过后几天,何小生到“324国道改造扩建工程项目”临时指挥部办公室找其,他跟其说起他家征迁补偿的事情,趁着没人在场的时候,他将事先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着两条硬中华香烟放在其办公桌上,对其说:“老施,我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赔补的事要帮忙关照一下”,其说会的,之后他表示感谢后就走了。大概在6月底的一天,征迁组工作人员将征迁补偿的初步结果做出来之后,其通知何小生到其临时指挥部的办公室确认。他看完补偿结果后不是很满意,当时他家的补偿结果大约是86万元左右,他提出增加他奶奶住的房屋的安居补偿、优先搬迁奖励等费用的要求。协商后,其根据他的要求重新制作一张补偿单,将补偿金额提高到89万多元,他还不是很满意,所以没有签名确认就回去了。当天,何小生问其什么时候有空想找其泡茶,其就让他隔天到石厝其休息室泡茶再聊。第二天中午何小生到角美镇石厝小学北侧的参茸补品店的二楼找到其,他跟其说:“老施,我家那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事要多多关照下,帮我提高一些标准,至于礼数我懂的,到时我会感谢你的。”其同意了。过后,其就让征迁组其他工作人员重新做了何小生家的补偿表,将他家房屋的补偿标准做了一些修改,其把他房屋的二次装修补偿类别故意调高三档,从六档调到三档,增补32519.04元;把他家门口的水泥埕地170.625平方米调整为水泥路,标准提高了75元/平方米,多报了12796.875元;帮他多报了机砖主体房屋(铁皮顶)的装修补偿68.77平方米,多报了37135.8元;水泥管(带筋)实际直径只有50cm,其故意以该档最高标准240元/米补偿,每米提高了100元左右,多报了25000元;总的帮他骗取补偿款107451.715元。从89万多元提高到99万多元。最终何小生的补偿结果是在2015年6月30日确定下来,何小生在当天到临时指挥部签名确认。2015年9月底的一天,何小生打电话给其说补偿款发下来了,要对其表示感谢。其就约他隔天在角美“42米街”三叉路口见面。第二天中午,其开着小车到角美“42米街”三叉路口,何小生骑着摩托车在那里等其,他打开其小车的副驾驶座车门,并将事先准备好的一个黑色塑料袋扔到其小车的副驾驶座上,并对其说这是之前他跟其说好的感谢费,感谢其之前在征迁过程中对他的支持照顾。他走了之后,其发现塑料袋里面装有现金5万元。2、证人谢和海的证言,证实施某有通知其到角美万达附近的另外一处办公室看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赔补评估表,到了指挥部其看到何小生也在场。在回去的路上何小生说其赔补得不少呀,其说因为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比较多,同时其也提起如果要赔补高一些就要向施某送钱,并说花了6、7万元。3、证人谢某1证言,证实施某作为征迁组吴某九冬片区的负责人,成员有洪某1、蔡某1和其,主要负责做通征地农民的思想以及到现场确认、丈量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工作,确保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协调吴某九冬社征迁项目土地、地上附着物等赔补事宜。4、证人洪某1、蔡某1证言,均证实补偿表给被征迁群众签名确认,由村小组长或村委签名见证,资产登记人由谢某1、蔡某1和洪某1经办签名,之后由施某以及蔡某1复核或审核签名,最后由项目负责人曾某审核批准。5、证人曾某证言,证实施某主要负责国道324线改造项目吴某九冬片区的整个征迁工作,带队到征迁现场对征迁房屋以及地上附属物进行实地丈量测算、清点,并将清点结果进行登记,然后根据补偿标准进行核算,制作安置补偿表,同时施某还要负责审核九冬社片区征迁结果的审核复核工作,并负责将他最终审核通过的征迁结果提交指挥部成员会讨论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后再交由其签名确认。征迁范围内的部分群众在得知国道324线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后,征迁范围内的部分群众出现抢建房屋以及地上附着物等现象,试图向国家骗取征迁补偿款,漳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有深入宣传和制止。6、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发破案及归案过程,证实本案的的案发过程,2016年7月27日晚上,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到何小生家中将其带至龙海宾馆配合调查,其主动交代了其贿送给施某50000元、2条硬盒中华牌香烟的事实,还检举了谢和海送款给施某的犯罪事实。7、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道324线角美路段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投资事项的批复、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证实该项目属于经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后同意投资的项目,2015年4月7日,经漳州台商投资区建设局同意办理施工许可。8、中共漳州市委台商投资区工作委员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大干6个月奋力冲刺全年目标任务”总指挥部暨一办三组六个片区指挥部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情况说明,证实施某为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人民政府科员,系国道324线角美段道路改造工程指挥部成员,受指挥部指派负责吴某九冬片区该项目的征迁工作。9、漳州台商投资区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证实漳州台商投资区所规定的在相关项目征迁、征收过程中的补偿安置标准。10、漳州市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材料,证实漳州市及漳州台商投资区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11、漳州台商投资区国道324线角美段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漳台区国道324线角美段(吴宅村)道路改造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核定表、附属物补偿登记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户口本,证实何小生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情况以及何小生因国道324线角美段改造项目被征迁补偿时,均要经过施某审核、结算。12、角美镇国道324线道路改造(吴宅村路段)征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领款表,证实2015年9月24日,何小生领取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款998402.88元,其中包含骗取的补偿款107451.715元。13、被告人何小生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何小生的出生日期等身份基本情况,及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14、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贿赂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何小生贿送给施某的2条硬盒中华牌香烟,因未能扣押到实物,无法进行价格鉴定。15、本院(2016)闽0681刑初82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何小生揭发的谢和海行贿案,谢和海因犯行贿罪已被判刑。16、被告人何小生的供述,供称2015年5、6月间,其家有7、8分地被征用,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也一并被征用。在征迁丈量、清点后,为在评估时尽量提高评估价,多领取补偿款,其自己到施某办公室找他,其拿了两条硬中华香烟(黑色包装袋装着)放在他的办公桌上,让他对其家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赔补的事帮忙关照一下,他同意了。在6月底的一天,施某让其到角美万达附近的另外一处办公室,他说赔补评估出来了,让其去确认一下。当时的评估结果大约是86万元左右,其跟施某和指挥部的其他工作人员提出增加其奶奶的安居补偿、优先搬迁奖励等费用,同时增加登记一些电缆线、水井、水管、宽带、有线电视网络、广告牌等。后来,经施某同意,指挥部的工作人员根据其要求重新制作一张评估单,评估价提高到89万多元。其看了一下同村村民谢和海的评估结果,他赔偿的标准比其高得多,所以其没有签名确认。在路上,谢和海说他找施某花了6、7万元,当然赔的多。第二天,其到角美万达附近的办公室找施某,其说:“老施,我家那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事要多多关照下,帮我提高一些标准,至于礼数我懂的,我不会让你失望,到时会感谢你”,施某表示会关照其的。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施某叫其去确认一下新的评估结果,其看到评估标准有修改,将其家房屋的二次装修档次从六档调到三档,水泥埕调整为水泥路,多报了机砖主体房屋(铁皮顶)的装修补偿,水泥管由50cm调整到80cm,总的帮其骗取补偿款107451.715元,评估总价提高到99.8万多元。在2015年9月底的一天,其到村部领补偿款的银行支票,金额是998402.88元,当天其有打电话给施某,表示想感谢他一下。第二天中午,其到角美镇“42米街”三叉路口,将5万元现金扔到他的小车副驾驶座上,对他说是之前说好的感谢费,他笑着没说什么便开车离开了。因为施某是“324国道改造扩建工程项目”征迁组的带队领导,参与他们吴宅村九冬小组的土地、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的丈量、清点和评估,其要多领取征迁补偿款需要施某帮忙和支持,其才会送现金给他。过后,他没有把钱还给其。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小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5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小生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小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小生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何小生的违法所得107451.715元,退还给龙海市角美镇人民政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源人民陪审员 苏中发人民陪审员 苏森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昊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