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黄启通与被执行人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通,刘玲玲,刘世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黄启通,男,1982年6月9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刘玲玲,女,1988年8月9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刘世清,男,1995年10月15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启通与被执行人刘玲玲、刘世清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247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玲玲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燕青、何通成借款本息人民币824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136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玲玲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经申请人黄启通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昊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