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辖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武进与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武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辖终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东方食品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范现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进,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上诉人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因与武进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盐城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991民初14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武进劳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不明确,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中,上诉人与武进之间存有劳动关系,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武进在上诉人安排的工作地点为全国从事工作,但是上诉人安排武进负责淮安、连云港、盐城地区的销售工作。故武进与上诉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点为盐城、淮安、连云港。武进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盐城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即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李汉林审判员 惠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煜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