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魏水平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水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739号罪犯魏水平,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25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水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魏水平等六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348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徐进、田晓伟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李世国、周晨迪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魏水平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检察机关意见:罪犯魏水平减刑幅度不当,根据相关规定,应予以从严,在七个月以下予以考量。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水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魏水平本次缴纳人民币1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魏水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魏水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魏水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予以从严。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水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人民币15000元依法退赔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徐鲁龄审 判 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柯舒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