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清、林井荣诉被告陈佳、陈号、陈雪、陈晶、陈丝赡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清,林井荣,陈佳,陈号,陈雪,陈晶,陈丝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11民初517号原告陈玉清,男,1940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林井荣,女,1943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佳,男,1968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是二原告长子被告陈号,男,1969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是二原告次子被告陈雪,女,1964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是二原告长女被告陈晶,女,1965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是二原告二女儿被告陈丝,女,1966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是二原告三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清、林井荣诉被告陈佳、陈号、陈雪、陈晶、陈丝赡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清、林井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清、林井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