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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11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清、林井荣诉被告陈佳、陈号、陈雪、陈晶、陈丝赡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清,林井荣,陈佳,陈号,陈雪,陈晶,陈丝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11民初517号原告陈玉清,男,1940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林井荣,女,1943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佳,男,1968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是二原告长子被告陈号,男,1969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是二原告次子被告陈雪,女,1964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是二原告长女被告陈晶,女,1965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是二原告二女儿被告陈丝,女,1966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是二原告三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清、林井荣诉被告陈佳、陈号、陈雪、陈晶、陈丝赡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清、林井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清、林井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