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5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梅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5民初292号原告:梅某,女,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告:陈某,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审 判 长 周运燕审 判 员 符立兴人民陪审员 吴 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郑竣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予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