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2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洪泰、大连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洪泰,大连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2468号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法定代表人于保和,系该单位主任。被告洪泰,男,1987年8月24日生,满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大连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七里村五一路401号。法定代表人于海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街80号。法定代表人刘明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洪泰、大连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4月25日向我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洪泰银行存款297326.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洪泰银行存款297326.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云奎代理审判员  朱迎颖审 判 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