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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6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朝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内2526执3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81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西乌旗巴彦花镇。被执行人朝某,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西乌旗巴彦花镇。申请执行人赵某诉朝某离婚纠纷一案,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内2526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526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战广杰审判员  王 旭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娜仁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