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常云与王成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云,王成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731号原告:常云,女,1971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成,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嘉和阳光城25号楼南大门1、2、3、4间铺负责人:焦剑,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常云与王成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云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闫静原告常云,女,1971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城西村李小庄78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王成成,男,汉族,1988年2月6日,安徽省利辛县展沟镇展沟村集西人民路南250-1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安徽省利辛县嘉和阳光城25号楼南大门1、2、3、4间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本院在审理常云与王成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云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1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常云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1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常云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审判员刘慈审判员二O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