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4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肖琼与程晓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琼,程晓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4执472号申请执行人:肖琼,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福建省。被执行人:程晓姗,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琼与被执行人程晓姗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琼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肖琼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4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甲寅审 判 员 龚 剑人民陪审员 童曙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