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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4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肖琼与程晓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琼,程晓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4执472号申请执行人:肖琼,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福建省。被执行人:程晓姗,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琼与被执行人程晓姗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琼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肖琼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4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甲寅审 判 员  龚 剑人民陪审员  童曙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