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民终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掖市禾盛蔬菜保鲜有限责任公司与雷永春、曹艳其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掖市禾盛蔬菜保鲜有限责任公司,雷永春,曹艳其,张志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禾盛蔬菜保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艳其,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张掖市甘州区馨宇丽都B区9号楼1802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永春,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农民,现住高台县。原审被告:曹艳其,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系张掖市禾盛蔬菜保鲜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住甘州。原审被告:张志年,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现住甘州区县。上诉人张掖市禾盛蔬菜保鲜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永春、曹艳其、张志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1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2017年2月15日,甘州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张掖市禾盛蔬菜保鲜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掖市禾盛蔬菜保鲜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东升审判员  李永春审判员  惠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