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9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9160徐增松与武进区前黄好运珠宝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增松,武进区前黄好运珠宝店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9160号原告:徐增松,男,1979年6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良。被告:武进区前黄好运珠宝店,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景德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鹤鹰。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仁涛、岳丹茹,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增松诉被告武进区前黄好运珠宝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长冯磊、人民陪审员王鑫、人民陪审员顾益波组成合议庭成员。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增松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增松撤回对被告武进区前黄好运珠宝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增松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 判 长 冯 磊人民陪审员 王 鑫人民陪审员 顾益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陆燕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