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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行申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华松、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华松,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行申2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华松,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湖滨大道39号。法定代表人柯月明,局长。委托代理人胡莅志,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姝,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华松因诉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批准提前退休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2行终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华松申请再审称,1、没有招工手续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未上报以及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监督不到位,并非再审申请人的责任。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回复也撤销了无招工手续的说法。2、徐华松从1998年参加工作,养老保险缴纳年限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十五年。3、徐华松工作性质属于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等特殊工种。4、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因此,再审申请人符合提前退休条件,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并补偿误工费、杂费3000元。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徐华松不具备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人身份,未办理正规招工手续,社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我局未予审批符合规定。综上,请求驳回徐华松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对职工退休的审批应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3、连续工龄满足一定的年限。由于没有行政部门办理的正式招工手续,徐华松不满足特定的身份条件,不属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对象,原审判决驳回徐华松请求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其提前退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省人社部门只从程序上撤销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答复意见,并未对徐华松的实体诉求作出判断,故徐华松认为省人社部门支持其观点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徐华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华松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饶 彬审判员 郭登友审判员 龚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