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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储小额贷款(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储小额贷款(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储小额贷款(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6-1-301。法定代表人:曾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霍庄子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郑精涛。被执行人: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观海道1001号邮轮母港客运大厦320室。法定代表人:石耀宏。被执行人:郑精涛,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00元、截至2015年6月20日欠付的逾期利息14900元、以及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552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瑞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