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17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5)旬阳民初字第009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某某按照(2015)旬阳民初字第00951号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5月3日前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㈠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17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审判员 骆云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