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申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与新疆鑫泰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新疆鑫泰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8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负责人:张文,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霆,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羊山东,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鑫泰投资(集团)房地产��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蜘蛛山巷。法定代表人:明再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进民,新疆鑫泰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新疆鑫泰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再审申请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新疆鑫泰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终第3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彭英琪审 判 员 艾尔肯审 判 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赵 倩书 记 员 郑斯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