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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刑初24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2013年12月2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0日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伪造的“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巡警大队六城中队”、“南京市公安局竹镇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印章各1枚,以及其他印章。其中,将“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巡警大队六城中队”的印章,用印于“学驾人员文明交通劝导服务回执单”,以作为其子赵某2申领驾驶证的证明材料。2013年9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又通过他人购买伪造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六合区房产交易中心无房产证明”各1件,于同年11月份将上述公文、证件以及其他接收证明材料等,提交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竹镇镇派出所,帮助本区竹镇镇原村民陆某、李某1办理户口回迁手续,民警在审查时发现上述文件有造假之嫌,后经鉴定,上述公文、证件、印章均系伪造。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提供的接收证明材料中被公安机关发现存在伪造“六合区竹镇镇大泉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嫌疑,其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的伪造印章七枚(“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巡警大队六城中队印章”一枚、“南京市公安局竹镇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一枚、“六合区竹镇镇大泉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一枚、“六合区竹镇镇烟墩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一枚、“六合区竹镇镇竹墩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一枚、“六合区竹镇镇石婆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一枚、“六合区竹镇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印章”一枚)、“六合无房产证明”一张、“大泉村接收证明”一本、“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本。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李某1、陆某、朱某、谈某、郭某、黄某、靳某、郑某1、郑某2、赵某2、李某2、詹某、王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扣押清单、物证鉴定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赵某某到案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年龄等自然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互相印证,与本案的事实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因提供的接收证明材料中被公安机关发现存在伪造印章嫌疑,其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人民币20000元,已预缴至本院)。二、扣押的伪造印章七枚、“六合无房产证明”一张、“大泉村接收证明”一本、“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本,依法追缴后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韩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康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