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执7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拟稿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发人(2016)鄂0322执725-2号申请人:周某甲,生于2000年2月14日,学生。法定代理人周某乙,村民。被执行人:张某,女,生于1977年8月3日,村民。本院在执行(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419号周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后法院依法对其存款5500元予以扣划,用于支付周某甲自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29日的抚养费。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书中周某甲自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29日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