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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建设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宝冶建设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112号原告: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山,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光,广西海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宝冶建设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文恩。本院在审理原告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冶建设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宝冶建设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宝冶建设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6017元,减半收取13008.5元,由原告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凌 枝人民陪审员  陈肖芬人民陪审员  温贵杨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覃 艺 来源: